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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甲、施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管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抓获,同年10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曾用名施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抓获,同年10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管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抓获,同年10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寿宁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乡**村**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抓获,同年10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施某某、管某乙、陆某某、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夏某某联系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施某某先后在福建龙岩、湖南娄底用银行卡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并予以取现、转移,管某甲、管某乙、施某某将其所取现金交予夏某某,夏某某再交予其上线。2019年8月中旬,夏某某离开娄底时介绍管某甲认识夏某乙(在逃,别名“路某”),管某甲联系管某乙、施某某继续使用银行卡为夏某乙取现、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管某甲、施某某将所取现金交予管某乙,再由管某乙交予夏某乙。夏某某、管某甲、管某乙、施某某按所取现资金金额获得比例不等的好处费。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陆某某受吴某某(在逃,别名“龙哥”)安排使用其银行卡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并予以取现、转移,陆某某将所取现金交予吴某某,并获得3‰的好处费。

1、2019年8月17日至18日,忻州市居民韩某某下载“彩乐乐”APP购买彩票被骗46000元,同时石家庄市居民郭某某下载该APP购买彩票被骗351973元。其中韩某某被骗钱款中的1000元、郭某某被骗钱款中的77000元被多次合并、转账后,有49345元转进夏某某账户。

2、2019年8月27日至9月1日,巴州区居民姚某某下载“完美影视”APP投资被骗147500元。其中111128元经多次转账后,有两笔合计98689元转入管某甲账户,再由管某甲账户分两笔转入施某某账户共计37400元、分四笔转入管某甲账户共计61289元,最后由施某某、管某甲取现。

3、2019年8月28日至9月3日,衢州市居民凌某某下载“幕和影视”APP投资被骗19524元。其中9699元经多次转账后转入陆某某使用的陆某甲的银行卡中。

4、2019年8月21至9月3日,衢州市居民钱某某下载“幕和影视”APP进行投资被骗330000元。其中38811.08元经多次转账后转入陆某某账户。

5、2019年8月19至9月3日,衢州市居民刘某某下载“幕和影视”APP进行投资被骗210000元。其中7000元经多次转账后转入管某甲账户。

6、2019年8月27日至9月3日,衢州市居民林某某下载“幕和影视”APP进行投资被骗187000元。2019年8月19日至9月3日,衢州市居民黎某某下载“幕和影视”APP进行投资被骗620000元。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3日,衢州市居民徐某某下载“幕和影视”APP进行投资被骗17000元。2019年8月18日至9月3日,衢州市项某某下载“幕和影视”APP进行投资被骗100000元。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3日,衢州市居民吴某甲下载“幕和影视”APP进行投资被骗110000元。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3日,衡阳市居民林某甲下载“幕和影视”APP进行投资被骗154718元。其中林某某被骗钱款中的21085元、黎某某被骗钱款中的93991元、徐某某被骗钱款中的2000元、项某某被骗钱款中的550元、吴某甲被骗钱款中的20000元、林某甲被骗钱款中的7100元经多次合并、转账后,有49343元转入了陆某某使用的陆某甲的银行卡中。

7、2019年9月8日至9月23日,滁州市居民但某某下载“映艺影视”APP投资被骗180000元。其中30000元经多次转账后转入管某乙账户后被取现。

8、2019年9月,东辽县居民赵某某下载“映艺影视”APP投资被骗80000余元。其中30000元经多次转账后转入施某某使用的祖某某的银行卡中。

9、2019年9月15日至9月22日,瑞金市居民黄某某下载“天马影视”APP投资被骗575000元。其中148000元被骗钱款经多次转账后共有98989元分两笔转入管某乙账户,再由管某乙账户分两笔转入施某某账户后被取现。

10、2019年8月7日至8月10日,分宜县居民严某某下载“鸿发博彩”APP购买彩票被骗85000元。2019年8月6日至8月9日,江阴市居民吴某乙下载“鸿发博彩”APP购买彩票被骗156993元。2019年8月6日至8月10日,分宜县居民袁某某下载“鸿发博彩”APP购买彩票被骗237100元。其中严某某被骗钱款中的47190元、吴某乙被骗钱款中的8800元、袁某某被骗钱款中的30000元经多次合并、转账后,有19736元转入陆某某账户。

11、2019年9月20日至9月22日,襄阳市居民王某某下载“中国体彩”APP购买彩票被骗24000元,襄阳市居民吴某丙下载“中国体彩”APP购买彩票被骗34000元。其中王某某被骗钱款中的11700元、吴某丙被骗钱款中的33500元经多次合并、转账后,有45200元转入施某某使用的施绍龙的银行卡中。

12、2019年9月17日至9月20日,修武县居民薛某某下载“泰鑫国际”APP购买彩票被骗40000元。其中29000元经多次转账后进入施某某使用的施绍龙的银行卡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录像截图、手机提取笔录等书证;扣押的银行卡等物证;证人吴某丁、程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姚某某、韩某某、凌某某、但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管某甲、施某某、管某乙、陆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管某乙、陆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施某某、管某乙、陆某某、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而予以转移、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甲、施某某、管某乙、陆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被告人管某甲、施某某、管某乙、陆某某、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管某甲、施某某、管某乙、陆某某、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管某乙、陆某某、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桥

检察官助理:刘潇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管某甲、施某某、管某乙、陆某某、夏某某被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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