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管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4月28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18时34分许,被告人管某甲驾驶一辆编号为温州YQ******二轮电动车,从乐清市**镇***村开往***村方向,途经**镇**村管某乙家前路段,与前方同向的行人管某丙发生碰撞,造成管某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管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管某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尸表检验,认定死者管某丙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车辆技术鉴定,温州YQ******二轮电动车经鉴定性能正常。现双方在民事上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及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死亡证明复印件、警情详情及卷宗、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委托书、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管某丁、管某戊、管某乙、管某己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技术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照片、尸体照片等。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制作说明、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甲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七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史淑菊
附:
1.被告人管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记录表》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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