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管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所在地颍上县**乡**社区**号,现住凤台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管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皖******号大阳牌二轮摩托车(载带管某乙),沿颍上县**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乡农村商业银行路段时,因疏忽观察、操作不当,与相对方向吕某某驾驶的皖******号四轮拖拉机发生刮撞。经鉴定,案发时管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8.7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管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管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守跃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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