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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管某甲(曾用名管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管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从位于永安市**镇**村**号家里出发,沿永安市小陶镇205国道往洪田方向行驶,行驶至永安小陶镇坚村洋坑路段时,被同向行使的张某某驾驶的皖****大货车追尾碰撞,造成管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之后张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管某甲被出警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管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83mg/100ml。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管某甲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5. 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勘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甲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振恩

                         检察官助理:郑翔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1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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