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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9747号 

被告人管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以管某乙(已判)为首的犯罪团伙成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蜂胶产品。公司采取以讲师、销售小组结合办法在全国各地针对老年人推销**蜂胶胶囊进行诈骗。具体诈骗方式如下:销售小组成员先向会场附近的老年人分发宣传材料,以免费发放鸡蛋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会场听讲座,尔后由讲师负责在会场内或通过视频连线进行“公益健康讲座”,销售小组具体实施组织会场、维持秩序、活跃气氛、分发物品、销售蜂胶产品等事项。在活动前期,以老年人购买认购卡等方式,陆续推销蛇骨油、乌鸡蛋白粉、骨胶原等保健品,宣称“真心买真心送”,承诺次日有惊喜,次日均凭认购卡或收据退钱给老年人,误导老年人相信其购买产品的花销均能于次日得到现金退还;在活动中期,带老年人前往福建的**科技有限公司参观旅游,误导老年人相信标价3999元的蜂胶效果很好,可以放心购买;在活动后期,同样以购买认购卡等方式推销“优惠价”3000元一份的**牌蜂胶胶囊,同样宣称“真心买真心送”,承诺次日有惊喜,老年人受之前的销售模式误导购买蜂胶,次日称惊喜系买一送一,即再送一份蜂胶,不再退还现金,并在送完蜂胶后随即撤离会场。其中:

2016年7月份,被告人管某甲为销售小组组长,伙同讲师周某甲、组员谢某甲、宋某某、周某乙、洪某某、詹某某、谢某乙、肖某某(均已判)在浙江省奉化市方桥镇春亚大酒店开设会场销售蜂胶。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冯某某、邬某甲、周某丙、邬某乙、王某甲、周某丁、乐某某、邬某丙、王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69000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管某甲向瑞安市公安局刑侦飞云中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管某乙、林某某、贺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熊某某、夏某某、匡某某、王某丙、肖某某、詹某某、谢某乙、宋某某、周某乙、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邬某甲、周某丙、邬某乙、王某甲、周某丁、乐某某、邬某丙、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甲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甲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秋

检察官助理 陈文博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管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796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移送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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