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管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捕前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管某甲非法持有其私藏的一把雄师牌”12号立式双筒猎枪,于2018年5月7日与管某乙、王某某、赵某某四人共同到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后杏树岗村村南侧草甸上打猎,未打到任何猎物。
经鉴定,该双筒猎枪以火药为能源发射12号猎枪弹,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证明、办案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乙、管某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现场检验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提取说明、管某甲等人开车打猎的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管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梅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管某甲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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