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公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扬州**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寒亭办事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村**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号楼**单元**号。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管某某以扬州**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寒亭区设立办事处,不以销售商品为真实目的,采用“消费返利”的形式,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66.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冯某某、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希盈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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