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7〕50号
被告人管洪伟,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村**山。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洪伟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9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6月3日;自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管洪伟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成立温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为本区***钢材市场办公楼**号大楼***室。经营期间,**公司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先后与陈某甲、钱某某、邓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从事交易活动,接受上述客户“入金”金额共计人民币1281.11万元,“出金”给客户陈某甲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后**公司于2013年9月5日注销。经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定,**公司的上述交易行为具备期货交易特征,属于非法期货交易。
案发后,被告人管洪伟于2015年4月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份转让协议书、关于温州辽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经营性质认定的复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投资协议、银行交易明细、资金往来明细表、宣传材料、交易截图、分销协议、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专项审核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王某甲、钱某某、邓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张某甲、余某某、管某某、阮某某、苏某某、郑某某、王某乙、张某乙、朱某某、卢某某、张某丙、陈某乙、李某乙的证言及证人施某某、章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管洪伟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洪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金全
2017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管洪伟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1841*****、136958*****、138577*****;
2.案卷陆册、专项审核报告壹份、询问笔录伍份、讯问笔录贰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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