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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登玲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管登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租住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登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武冈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冈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武冈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冈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6日、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管登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毒品数量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4日8时许,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管登玲向其求购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300元,后管登玲在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的租房门口将约0.5克冰毒卖给刘某某。

2.2019年9月9日21时许,吸毒人员毛某某在陆某某的租房玩时想吸毒,通过微信给陆某某转账200元,要陆某某帮忙联系购买毒品,陆某某便微信联系被告人管登玲,向其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约定在武冈市云山露营公园门口交易,后毛某某开车和陆某某来到云山露营公园门口,管登玲要一名女子将约0.25克冰毒交给陆某某。

3.程某某系吸毒人员,知道被告人管登玲系贩毒人员,管登玲有时要程某某帮忙送毒品,程某某可以获得免费吸食冰毒或购买毒品时少付些钱等好处。2019年9月18日2时许,吸毒人员陆某某微信联系向管登玲购买1克冰毒,通过微信红包先支付200元毒资,谈好剩余的200元毒资见面拿货时支付,后约好在武冈市云山露营公园门口拿货,管登玲便将一个装有冰毒的白色塑料自封袋交给程某某(已判刑),要程某某到云山露营公园门口将毒品交给陆某某,并收200元钱,程某某在公园门口正准备与陆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程某某身上搜出并扣押一个装有冰毒疑似物的白色塑料自封袋。经称重,冰毒疑似物净重0.334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尿检,程某某的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4.2019年11月17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肖某甲通过朋友黄立军向肖某乙(已判刑)购买冰毒,肖某乙便从被告人管登玲处购买了200元冰毒,在武冈市南门口渡船码头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肖某甲重约0.2克冰毒。

5.2019年11月17日8时许,吸毒人员肖某甲电话联系肖某乙向其购买冰毒,肖某乙便从被告人管登玲处购买了190元冰毒,在武冈市鳌山街“心相邻”超市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肖某甲重约0.2克冰毒。

6.2019年11月21日晚上20时许,肖某乙通过微信给被告人管登玲转账4000元,要管登玲帮忙联系购买冰毒,管登玲便联系了隆回的朋友,在隆回从一个邵阳人手中购买了4000元(重约16克)冰毒,随后管登玲将冰毒交给肖某乙,肖某乙拿出约0.7克冰毒给管登玲作为酬劳。

2019年11月23日,武冈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肖某乙,并从其身上搜出13小包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净重4.438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7.2019年11月30日17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管登玲向其求购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后管登玲在武冈市乐洋电影院附近将约0.2克冰毒卖给刘某某。

2020年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管登玲在位于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的租房门口被民警抓获。 民警从其租房及红色豪爵女式两轮摩托车座位下面的储物箱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5413粒、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3包、麻黄草疑似物1包。

经称量和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516.8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50.519克,其中现场编号18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49.757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场编号22、23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0.76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黄草疑似物净重0.616克,检出麻黄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依法被扣押的毒品等物证;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等书证;现场工作笔录及照片;证人程某某、陆某某、肖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管登玲的供述和辩解;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登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登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管登玲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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