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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紫俭、陈友来等8人诈骗案)_沿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管紫俭,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厦门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住厦门市湖里区**公寓**栋**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友来(别名“陈文林”、绰号“陈小文”),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厦门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镇**村,住厦门市湖里区**公寓**栋**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胜椿(绰号“鸡哥”),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61990******** ,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厦门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镇**村,住厦门市湖里区**社**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志超,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厦门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花园**室。 2019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90********,穿青人(未识别民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村,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2016年6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罚。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61998********,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厦门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镇**村,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社**栋**楼(无门牌号)。2019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61998********,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厦门市**商贸有限公司**(案发前离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镇**村,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社**栋**楼(无门牌号)。2019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厦门市**商贸有限公司**(案发前离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公寓**栋**室。 2019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紫俭、陈友来、陈胜椿、陈志超、李杰、陈某甲、江某某、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12月6日和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4月2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5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7日、 3月21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管紫俭利用自己在厦门市成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募被告人陈友来、陈胜椿、陈某甲、江某某、陈某乙等人为公司成员,在网上购买“破解版MT4”虚假外汇交易诈骗软件,管紫俭分工陈某甲、江某某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和各种网络平台做广告,对外销售该软件,然后向购买软件者收取维护费谋取利益。同时管紫俭通过自行搭建“破解版MT4”虚假外汇交易诈骗软件平台(IG-Server平台、以下简称“MT4软件平台”),通过招募“代理”、键盘手,键盘手通过添加微信好友聊天骗取对方信任,向其渗透外汇投资理财理念,诱骗受害人到“MT4软件平台”投资,骗取被害人钱财。

2019年2月,被告人陈志超(非公司成员)欲购买网络诈骗软件,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陈友来。2019年2月26日,陈志超经陈友来介绍到“**公司”找到到管紫俭,欲购买该公司“MT4软件平台”。陈志超经询价表示无力购买软件,得知管紫俭公司有自己搭建的软件后,陈志超表示愿做该公司的代理,并与管紫俭商定了比例分成等事项。然后陈志超将公司成员陈胜椿加为QQ好友,陈胜椿将公司自行搭建“MT4软件平台”的使用说明、软件客户端和安装文件发给陈志超,陈志超返回漳州后准备招募键盘手。被告人李杰知道陈志超有诈骗的软件后(二人此前认识),表示愿与陈志超一起进行此类诈骗活动,并商定了诈骗后的比例分成。

被告人李杰在此前的2018年10月份,使用手机微信通过“附近的人”添加在日本务工人员被害人隋某某(男,55岁)为好友,并以虚拟的“张某甲”女性身份和隋某某聊天,骗取隋某某信任,目的为将来实施诈骗做准备。李杰在取得**公司代理后,便开始诱骗隋某某投资炒外汇理财,并对隋某某谎称自己投资10万美金,现在已获利很大等等,在高额利益诱惑下隋某某决定投资。2019年5月7日,隋某某自日本返回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5月8日在李杰(微信名“张某甲”)的指导下,隋某某在“MT4软件平台”注册账号,并下载“破解版MT4”手机APP客户端。之后李杰联系陈志超,陈志超联系陈胜椿为隋某某办理开户。5月10日在李杰的再次指导下,隋某某登录“MT4软件平台”开始“入金”(投资)。隋某某先后分四次向陈友来联系的“PEX”支付公司(洗钱支付公司)提供的三个“承兑商”(支付公司对外雇佣人员、主要负责将现款兑换成 “泰达币”)银行卡转入人民币249,220元。之后“承兑商”将隋某某汇入钱款在“火币网”(数字货币交易网站)购买“泰达币”(虚拟货币)交给PEX支付公司,然后PEX支付公司将该笔钱款汇给管紫俭,次日管紫俭在德化县三角街建设银行支行取款人民币250,000元。

转账后隋某某看到自己“MT4软件平台”账户内显示余额为美金35,000元,李杰告知隋某某外汇大盘周末停盘,周一会教隋某某如何操作。第二天隋某某再次登录“MT4软件平台”发现自己账户余额为零,于是急忙给李杰发微信询问未得到回应;随后拨打电话无人接听。隋某某感觉自己被骗,于是向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报案。

2019年5月12日,隋某某给李杰留言要求“出金”(退款)。5月13日李杰将隋某某要求出金一事转告陈志超,陈志超立即给陈友来打电话,询问是否可将隋某某入金款全部吃掉(占为己有)。陈友来将此事告知管紫俭,管紫俭担心吃掉隋某某全部钱款会有风险,所以让陈友来告诉陈志超联系陈胜椿给隋某某办理出金。次日,管紫俭将款打给陈胜椿,通过陈胜椿、江某某、陈某甲等人,分数次现金存款、微信转账等形式,为隋某某办理出金人民币230,100元。隋某某继续向李杰索要剩余被骗人民币19,120元,李杰转告陈志超,陈志超联系管紫俭,管紫俭谎称因人民币与美金兑换过程中损失人民币19,120元无法退还,事后将此款据为己有。

被告人管紫俭、陈友来、陈胜椿、陈志超、李杰、陈某甲、江书滨、陈某乙,共计骗取被害人隋某某人民币249,220元。案发前,在被害人的追要下退还人民币230,100元。案发后,被告人管紫俭主动将被骗余款人民币 19,120元退赔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管紫俭、陈友来、陈胜椿、陈志超、李杰、陈某甲、江某某、陈某乙分别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和贵州省毕节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sony笔记本电脑1台、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3台、红色iphone8plus手机2部、白色iphone6plus手机1部、黑色iphone8plus手机1部、金色iphone6手机1部、亮黑色苹果手机1部、黑色oppor11手机1部、玫瑰金苹果手机1部、vivo手机1部、黑色U盘1个及及相关部分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查封清单、网络银行转账明细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取款凭条、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谅解书、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某某、郑某某、张某乙、甘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管紫俭、陈友来、陈胜椿、李杰、陈志超、陈某甲、江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分析中心检验报告书,搜查、查封、扣押、辩认笔录等;

6.涉案相关电子证据及视听资料

被告人管紫俭、陈友来、陈胜椿、陈志超、李杰、陈某甲、江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除被告人李杰认罪不认罚外,其余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紫俭、陈友来、陈胜椿、陈志超、李杰、陈某甲、江某某、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管紫俭、陈友来、陈胜椿、陈志超、李杰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江某某、陈某乙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管紫俭、陈友来、陈胜椿、陈志超、陈某甲、江某某、陈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连石

                                          刘  丹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管紫俭、陈友来、陈胜椿、陈志超、李杰、陈某甲、江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看守所,陈某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随案移送物证:黑色sony笔记本电脑1台、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3台、红色iphone8plus手机2部、白色iphone6plus手机1部、黑色iphone8plus手机1部、金色iphone6手机1部、亮黑色苹果手机1部、黑色oppor11手机1部、玫瑰金苹果手机1部、vivo手机1部、黑色U盘1个及及相关部分物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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