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260号
被告人管远祥,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9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管远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20日释放。被告人管远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远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管远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管远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至6月25日期间,被告人管远祥至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趁无人之际,采用爬窗户进入被害人家中的手段,先后实施盗窃作案4起,窃得被害人冯某某等人放于家中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1010元的手表、戒指、手机等物及现金人民币3300余元,后销赃部分赃物得款共计人民币210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4月26日至同年4月28日期间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管远祥至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苑**幢**室,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冯某某放于家中的价值人民币250元的POLICE手表(男表)1块、价值人民币250元的项链(重70.62克)1条、价值人民币100 元的项链(重37.54克)1条、价值人民币150元的戒指(重8.56克)1枚、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戒指(重6.11克)1枚、价值80 元的手镯(重46.51克)1个、价值人民币50元的华为荣耀畅玩6型手机1部以及现金人民币600余元。
2. 2020年5月2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管远祥至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苑**幢**室,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于家中的价值人民币200元的ipad mini3 平板电脑1部以及现金人民币2700余元。
3. 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管远祥至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苑**幢**室,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仇某某放于家中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翡翠手镯(重40.22克)1个、价值人民币150元的足银手镯(重12.65克)1个、价值人民币350元的足银手镯(重29.17克)1个、价值人民币480元的足银项链(重31.97克)1条、价值人民币42000元的劳力士手表(女表)1块、价值人民币600元的仿冒百达翡丽牌手表(女款)1块、价值人民币200元的SKAGEN诗格恩手表(男款)1块、价值人民币11000元的戒指(重5.16克)1枚、价值人民币50元的戒指(重12.58克)1枚、价值人民币30元的耳饰(重12.21克)1对、价值人民币30元耳饰(重5.24克)1对,后销赃部分赃物得款共计人民币210元。
4. 2020年6月25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管远祥至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苑**幢**室,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孔某某放于家中的价值人民币20元的黑色奥康牌钱包1个、价值人民币2920元的华为P30 PRO手机1部、iphone 6s Plus手机1部以及银行卡等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大部分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冯某某、朱某某、仇某某、孙祥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劳力士手表(女表)1块、戒指(重5.16克)1枚、华为P30 PRO手机1部等物证(均系照片);
2. 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林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冯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管远祥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对被盗首饰出具的的检验检测报告、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对被盗钟表出具的的钟表鉴定证书;
7.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8. 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管远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远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远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管远祥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管远祥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 琴
检察官助理 王婧娴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管远祥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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