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管鑫,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住所地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道**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管鑫曾因吸毒,分别于2002年3月14日、2011年7月15日、2015年9月25日被原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罚款600元、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2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诈骗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管鑫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鑫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管鑫以投资租赁网络服务器的名义,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用途。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管鑫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覃某某、曾某某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管鑫供述和辩解;
5.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鑫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洋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管鑫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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