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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震洪、曹远光等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1902号

被告人管震洪(绰号阿宝、小宝、宝哥),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2019年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月3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曹远光(绰号眼睛),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月22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邱国昇(绰号秋天、小秋),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长汀县**镇**街**号。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月22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刘作凯(绰号佳佳),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月28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雷振鹏(绰号阿猫),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0********,畲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5月17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志英(绰号小白),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漳平市连城县**路**号**室。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月22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郑华茂(绰号阿木),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2********,家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5月17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甫平(绰号小平),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邵通市巧家县**镇**村**号。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3月11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万发仟(绰号阿海),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村**号。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9月14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嘉翔(绰号胖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长汀县**镇**街村**号。2019年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月3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金昕(绰号王豪),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均县镇**村**组。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7月14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建平(绰号小平、阿平),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6月28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洪江,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月31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丁凯(绰号阿凯),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镇**村**组。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月19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光花(绰号欢欢),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月31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文静(绰号张点心),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坊。2019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4月7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兴华(绰号阿华),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2019年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月3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松(绰号刘坤),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村**组**号。2019年4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4月6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玉龙(绰号章飞),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铁家沟。2019年4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4月6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仁奥(绰号小天),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组**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明伟(绰号夏宇),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月19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耿何虎(绰号阿虎),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村**组**号。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3月25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家强(绰号阿强),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路**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祖家寨。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月19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远光等人涉嫌诈骗罪、鲁家强等人涉嫌诈骗罪、耿何虎等人涉嫌诈骗罪、雷振鹏等人涉嫌诈骗罪,姜建平等人涉嫌诈骗罪,万发仟涉嫌诈骗罪,程仁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9月11日、11月1日、11月13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9月12日、11月2日、11月1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10月23日将被告人曹远光等人、鲁家强等人、耿何虎等人、雷振鹏等人涉嫌诈骗案分别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9月9日、11月8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0月23日将被告人姜建平等人涉嫌诈骗案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11月8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管震洪、曹远光、邱国、刘作凯、雷振鹏、江志英、郑华茂、赵甫平、万发仟、余嘉翔、金昕、姜建平、刘洪江、丁凯、王光花、张文静、刘兴华、张松、周玉龙、程仁奥、夏明伟、耿何虎、鲁家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管震洪和苏如意(另案处理)等人在境外的诈骗集团负责管理工作,该诈骗集团统一配备电脑及手机、培训话术、安排食宿、设置底薪及提成比例,并设置管理人员、财务、客服、组长、组员等岗位,安排人员通过聊天软件随机添加国内好友,以虚构的身份与被害人聊感情骗取信任,再以发现赌博网站漏洞为由,诱骗被害人向该集团控制的“恒通国际”网站转账充值,诈骗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害人王某乙、徐某某、李某某、张某丙、庞某某共计被骗人民币130余万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中旬至2019年1月中下旬,被告人管震洪任管理人员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30余万元。

2、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曹远光任组长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3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曹远光伙同组员李顺(另案处理)诈骗被害人李某某100余万元。

3、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邱国任组长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30余万元。

4、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刘作凯任组长等职务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20余万元。

5、2018年10月中旬至12月20日,被告人雷振鹏任组长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20余万元。

6、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江志英先后任组员、客服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30余万元。

7、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郑华茂任组员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20余万元。

8、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赵甫平任组员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20余万元。

9、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月中上旬,被告人万发仟任组员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20余万元。

10、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余嘉翔任组员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20余万元。

11、2018年10月中旬至12月,被告人金昕任组员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20余万元。

12、2018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姜建平任组员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20余万元。

13、2018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刘洪江任组员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20余万元。

14、2018年10月中旬至12月20日,被告人丁凯任组员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20余万元。

15、2018年9月27日至12月初,被告人王光花任财务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20余万元。

16、2018年9月20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张文静先后任组员、财务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20余万元。

17、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刘兴华任组员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20余万元。

18、2018年10月12日至11月20日,被告人张松任组员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00余万元。

19、2018年10月12日至11月20日,被告人周玉龙任组员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00余万元。

20、2018年10月12日至11月20日,被告人程仁奥任组员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00余万元。

21、2018年10月18日至11月中旬,被告人夏明伟任组员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00余万元。

22、2018年10月22日至11月中上旬,被告人耿何虎任组员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00余万元。

23、2018年10月22日至11月中上旬,被告人鲁家强任组员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00余万元。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曹远光、邱国、江志英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刘作凯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王光花、刘洪江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管震洪、刘兴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丁凯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余嘉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鲁家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2月9日,被告人夏明伟自动投案,先供述不诚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3月2日,被告人赵甫平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耿何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文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松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玉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雷振鹏、郑华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姜建平自动投案,先供述不诚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金昕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4日,被告人万发仟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程仁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被告人现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聊天记录及网页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明,其于本区生活期间,被他人采用上述方式诈骗钱款100余万元。

2、被害人王某乙、徐某某、张某丙、庞某某的陈述、聊天记录截图、账单详情、交易明细等证明,其分别被他人采用上述方式诈骗钱款。

3、同案关系人李某乙、张某丁、汪某某、梁某某、李某丙、霍某某、周某某、邵某某、唐某某、张某戊等人的供述证明,其均曾参与上述诈骗集团及该诈骗集团的组织架构、犯罪手法等情况。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及同案关系人的辨认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的扣押情况。

6、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临时寄押收押证明、羁押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工作情况等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8、被告人管震洪、曹远光、邱国、刘作凯、雷振鹏、江志英、郑华茂、赵甫平、万发仟、余嘉翔、金昕、姜建平、刘洪江、丁凯、王光花、张文静、刘兴华、张松、周玉龙、程仁奥、夏明伟、耿何虎、鲁家强的供述证明,其对于共同参与上述诈骗犯罪集团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震洪、曹远光、邱国、刘作凯、雷振鹏、江志英、郑华茂、赵甫平、万发仟、余嘉翔、金昕、姜建平、刘洪江、丁凯、王光花、张文静、刘兴华、张松、周玉龙、程仁奥、夏明伟、耿何虎、鲁家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震洪、曹远光、邱国、刘作凯、雷振鹏、江志英、郑华茂、赵甫平、万发仟、余嘉翔、金昕、姜建平、刘洪江、丁凯、王光花、张文静、刘兴华、张松、周玉龙、程仁奥、夏明伟、耿何虎、鲁家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震洪、曹远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系主犯。被告人邱国、刘作凯、雷振鹏、江志英、郑华茂、赵甫平、万发仟、余嘉翔、金昕、姜建平、刘洪江、丁凯、王光花、张文静、刘兴华、张松、周玉龙、程仁奥、夏明伟、耿何虎、鲁家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耿何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嘉翔、周玉龙、雷振鹏、郑华茂、程仁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管震洪、曹远光、邱国、刘作凯、江志英、赵甫平、万发仟、金昕、姜建平、刘洪江、丁凯、王光花、张文静、刘兴华、张松、夏明伟、耿何虎、鲁家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震洪、曹远光、邱国、刘作凯、雷振鹏、江志英、郑华茂、赵甫平、万发仟、余嘉翔、金昕、姜建平、刘洪江、丁凯、王光花、张文静、刘兴华、张松、周玉龙、程仁奥、夏明伟、耿何虎、鲁家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斐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管震洪、曹远光、邱国、刘作凯、雷振鹏、江志英、郑华茂、赵甫平、万发仟、余嘉翔、金昕、姜建平、刘洪江、丁凯、王光花、张文静、刘兴华、张松、周玉龙、程仁奥、夏明伟、耿何虎、鲁家强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十三册、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十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六十九份。

6.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名单。

7.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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