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三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籍强,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7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住天津市河西区**道**里**门**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赛花,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住天津市西青区**道**园**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籍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籍强,受白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之托,采取收取开票费、倒资金流的手段,于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间,找被告人陆赛花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天津*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白某某经营的天津市*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医用仪器有限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0张,涉及虚开税款合计3018177.79元。被告人籍强获利十万元。
被告人陆赛花,为获取非法利益,受被告人籍强之托,采取收取开票费、倒资金流的手段,于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间,找王某某(另案处理)从天津*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白某某经营的天津市*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医用仪器有限公司共计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70张,涉及虚开税款合计3018177.79元。被告人陆赛花获利十万元。
以上税款均由天津市*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医用仪器有限公司补缴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天津*甲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天津市*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医用仪器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资金流的银行往来。
2、证人证言:白某某、徐某某、李某某 、宋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被告人陆赛花对王某某的辨认。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陆赛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籍强、陆赛花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天津市*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医用仪器有限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籍强、陆赛花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籍强、陆赛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志
检察官助理:赵兴童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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