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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籍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籍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湖北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社区**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籍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7时许,被告人籍某某和妻子李某某在谷城县**镇**社区**组**楼客厅因儿子某某乙上学的问题发生争吵。籍某某将客厅茶几上的烧水壶扔在沙发上,李某某打开房门将玻璃杯摔碎在楼梯道内。籍某某随即把客厅茶几上的玻璃烟灰缸拿起,将挂在墙壁上的“乐视”牌电视机砸落在地上,把电视柜上存放的医用酒精打开,将酒精淋洒在布艺沙发上,用打火机将沙发点燃后离开去上班。该放火行为导致家中客厅电视柜、茶几、沙发、门窗等物品被烧损,全屋被烟雾熏黑。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烧损物品价值8907元。2020年5月20日,籍某某到案后始终配合调查,并自愿认罪认罚。同年5月22日,被害人李某某对籍某某给予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某某乙、黄某某等的证言;3.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照片;5.被告人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籍某某在家中放火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传琪

检察官助理:孙林园

2020年8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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