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469号
被告人籍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6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籍某某驾驶被害人黄某甲的货车从本市京良路至本市丰台区张家坟途中,趁车内无人之机,盗窃黄某甲放在车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
2020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籍某某乘坐被害人黄某甲车辆从本市丰台区张家坟至丰台区长辛店花园南里途中,趁黄某甲等人不备之机,盗窃黄某甲放在车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同日20时许,被告人籍某某在黄某甲驾驶车辆从丰台区长辛店花园南里将其送至丰台区杜家坎途中,其趁黄某甲等人不备,再次盗窃车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
2020年9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籍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长辛店花园南里被害人黄某甲家中,趁人不备,盗窃黄某甲放在客厅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籍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在本市西城区马连道北里6号4门102号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钱包照片、手提袋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籍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李某甲、肖某某、菅某某、李某乙的证言;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证人李某甲、肖某某、菅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居住地搜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籍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 王伟阳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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