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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籍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籍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珠宝(国贸店)**,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自2020年4月26日至5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籍某某谎称自己能购买到低折扣的Tiffany、爱马仕等奢侈品品牌商品,骗取刘某甲、郝某某、杜某某等十五人,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被告人籍某某后自动投案,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籍某某虚构自己能买到低折扣的奢侈品商品,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欣恺

检察官助理:刘冰玉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籍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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