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公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米书平,男,生于1986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9日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书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米书平与范某某(女,44岁,本案被害人)系绵阳市**检测站同事关系。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米书平在自己四处欠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父亲生病需用钱等理由向范某某借款,因范某某也没钱,米书平便提议使用范某某的信用卡套现、以范某某的名义在各个网络贷款平台贷款,并承诺上述款项均由米书平按时还款,骗得被害人范某某同意。后米书平便以范某某的名义在各个网络贷款平台贷款、使用范某某的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共骗得531383.28元,得手后将上述所骗资金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挥霍。截至2019年2月,被告人米书平仅归还网贷平台75640.36元,由于被告人米书平未及时按期归还网贷,由浙商银行从范某某名下的民生、浦发两张银行卡上直接扣款8970.32元,同时还造成利息损失36155.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网贷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个人及家庭房屋信息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甲、万某某、阮某某、姚某某、崔某某、姜某某、景某某、李某某、张某乙、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4.侦查实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米书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书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强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米书平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七册、光盘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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