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伯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 1月11日10时许,米伯光窜至潼南区**街道办事处**路**号门市,乘被害人潘某某进入另一个房间之机,偷走门市内挂在货架上的黑色双肩背包,包内有一个女士钱包、4000余元现金人民币、一个白色的VIVO手机等物品。经潼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1元。米伯光将偷得的现金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1月14日11时许,潼南区公安局民警捉获米伯光,扣押背包、手机、现金1586.9元等财物并予以发还被害人。归案后,米伯光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捉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陈述;
4.被告人米伯光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米伯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米伯光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夏曦
附:
1.被告人现在押于潼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散件两页。
3.提讯证一份。
4.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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