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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健等人组织卖淫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米健,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御指天尊足浴会所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德阳市绵竹市,住德阳市绵竹市****水巷**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青松,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御指天尊足浴会所店长,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堂县,住成都市金堂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9********,汉族,高中文化,御指天尊足浴会所技师主管,户籍所在地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御指天尊足浴会所前厅主管,户籍所在地宜宾市长宁县,住长宁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御指天尊足浴会所接待经理,户籍所在地宜宾市长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宜宾市叙州区**河畔**湾**栋**单元**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御指天尊足浴会所接待经理,户籍所在地宜宾市高县**乡**村**组,现住宜宾市翠屏区**幼儿园内。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御指天尊足浴会所接待经理,户籍所在地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路**里**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御指天尊足浴会所接待经理,户籍所在地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现住宜宾市屏山县**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御指天尊足浴会所接待经理,户籍所在地宜宾市屏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宜宾市**公馆**栋**单元**。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御指天尊足浴会所接待经理,户籍所在地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现住宜宾市叙州区**小镇**栋**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康青松、刘某某、赵某某、龙某某、王某某、彭某某、何某某、张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合并审查,并分别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31日,被告人米健租用了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长江大道12号2号、54号、55号房屋,并于2017年1月9日开设御指天尊足浴会所(以下简称御指天尊),由徐某某(在逃)担任店长及法人代表。2018年4月变更法人代表为米某某(米健父亲,患有精神疾病)。御指天尊在经营期间,提供的项目有足浴、养身(泰式)按摩、优指、天使之吻等服务项目。其中,养身(泰式)按摩内容为女技师向顾客提供洗澡、胸推、口交服务;天使之吻为两个技师提供养身(泰式)按摩。提供养身(泰式)按摩采用会员制消费,一次性充值1000元为普通会员,充值5000元为金卡会员、充值1万元为钻石会员。养身(泰式)按摩在2019年1月调整价格为现金价788元、会员价598元、金卡会员价558元、钻石会员价528元(2019年调整之前价格为:现金价788元、会员价568元、铂金价528元,其中活动价最低498元)。被告人米健等人通过招录、组织多名技师提供以上养身(泰式)按摩在御指天尊内实施卖淫活动,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共提供养身(泰式)按摩8192个,非法获利432万余元。

    被告人米健作为御指天尊的实际经营者,不定期到店内查看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使用其哥哥的名义办理四川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用于收取店内收益,并将部分收益转给财务主管陈某某(在逃)支付店内人员工资和其他开支,其余款项自行支配;被告人康青松自2018年8月担任店长,负责全店的日常管理,并按照米健的要求,对每月的营业额下任务,并从营业额中提成,同时负责店内人员招录和培训;被告人吴某某自2018年12月担任技师主管,负责技师的招录、管理、培训;被告人刘某某自2017年6、7月份担任前厅主管,负责管理前厅事务和接待经理,按照米健和康青松的安排对接待经理下达每月充值、订房等任务,并负责接待经理请销假、奖惩管理等,其按照店内营业额提成;被告人赵某某、龙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彭某某、张某甲、魏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接待经理,负责接待客户,向客户介绍养身(泰式)按摩项目内容,安排技师和房间,每月按照康青松等人要求,完成充卡、订房等任务,其收入系充卡提成。其中,赵某某自2017年9月份上班,充卡提成为14万余元,龙某某自2017年9月上班,充卡提成为7、8万元;王某某自2017年7、8月上班,充卡提成为6、7万元;何某某自2017年底上班,充卡提成13万余元;彭某某自2018年7月上班,充卡提成为8万余元;张某甲自2018年5、6月上班,充卡提成为4万余元。另,蒲某某、罗某某、曾某某担任值班经理,在值班期间负责店内设备存储、维修,管理服务人员、保安,同时负责客户回访、店内外安全等;李某某担任收银兼出纳,负责制定工资表、收银工作;张某乙担任保安,在店外负责望风,上述蒲某某等5人均另案处理。店内技师分为足浴技师和养身(泰式)技师,养身(泰式)技师做一个养身(泰式)按摩按照220元、240元提成。

    为便于管理,御指天尊按照人员不同职责严格区分管理,并制定了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请销假和奖惩。同时建立了各类微信群,便于对各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其中建立了数据群,每日由收银员李某某、许某某等人在群内通报当日营业数据,供米健及其他管理人员查看。

2019年1月22日,御指天尊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了8对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

    2019年1月22日,张某甲、龙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在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后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1月23日,康青松被抓获归案。2019年2月25日,米健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14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2月27日,彭某某、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4月27日,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米健现金75090元;王某某、何某某、龙某某、彭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张某甲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赵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健、康青松、吴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龙某某、王某某、彭某某、何某某、张某甲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刘某某系主犯,其余人员均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彭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青松、龙某某、王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扣押的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上交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应兴平

2019年95日  


附:

    1.被告人米健、康青松、吴某某羁押于宜宾市叙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1617****;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6810****;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915070****;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88191****;被告人龙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8083****;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58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光盘2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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