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米克热依·艾尼瓦尔,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29011990********,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街道**路**组**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路**巷**号**号。2015年3月16日因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9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克热依·艾尼瓦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米克热依·艾尼瓦尔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华东服饰城门口,将被害人孙某某上衣右侧口袋中的一部“苹果”手机偷走。随后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便衣民警抓获,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孙某某被盗的“苹果”牌6S型16GB金色手机鉴定价值为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诊断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证人吐某某证言;
4.被告人米克热依·艾尼瓦尔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克热依·艾尼瓦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克热依·艾尼瓦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米克热依·艾尼瓦尔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米克热依·艾尼瓦尔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米克热依·艾尼瓦尔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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