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米尔扎提·阿卜杜肉苏力,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97********,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镇**村**组**号。2016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尔扎提·阿卜杜肉苏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8时许,被告人米尔扎提•阿卜杜肉苏力在成都高新区三瓦窑街步步高超市附近人行道上,扒窃正在骑自行车过马路的被害人狄某某随身挎包内的苹果8手机一部。当日9时许,米尔扎提•阿卜杜肉苏力又在三瓦窑地铁口附近的十字路口的人行道上,扒窃正在骑车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裤包内的华为MATE30手机一部,得手后随即被李某某发现,被盗手机被李某某追回。经鉴定,狄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李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3136元。
2020年9月7日12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789号附近将米尔扎提•阿卜杜肉苏力挡获。米尔扎提•阿卜杜肉苏力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尔扎提•阿卜杜肉苏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尔扎提•阿卜杜肉苏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尔扎提•阿卜杜肉苏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米尔扎提•阿卜杜肉苏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米尔扎提•阿卜杜肉苏力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米尔扎提•阿卜杜肉苏力的犯罪情节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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