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米文吉,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5********,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文盲,农民,住荥经县**镇**村**组**号。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6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文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米文吉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米文吉来到荥经县严道街道同心下街38号,趁夜深无人之机,将宋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黑色电瓶车盗走,后予以销赃。经荥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格为2945元。
2020年4月10日凌晨,米文吉来到荥经县严道街道人民路西一段124号附近,趁夜深无人之机,将刘某某停放在街边的一辆红色电瓶车盗走,后予以销赃。经荥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格为3515.67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米文吉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指认、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文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文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文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米文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文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爱萍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米文吉现被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书证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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