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米某,男,维吾尔族,1995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0119950510****,中专文化,修理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喀什市**乡**村**组**号,持有C1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晚上23:00许时,被告人米某跟表哥米某到喀什市**路**俱乐部喝了一瓶红酒,2019年4月9日,凌晨05:00许时,被告人米某将驾驶停放在停车场的新Q*****牌照号汽车到马路行驶20米左右被此路段执勤的警务人员发现酒后驾车,将其移交给交警人员处理。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米某血液样品检出114.5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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