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480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居**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路**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小区**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街**号**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道**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路**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王某某、胡某甲、蔡某某、何某某、汪某某、胡某乙、徐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4 月期间,被告人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赌博APP“牛大亨”、“大亨互娱”上开设赌博房间,发展被告人汪某某、胡某乙、何某某、邓某某、徐某某、蔡某某、张某某成为其赌博平台合伙人。合伙人的主要职责为发展赌客,为自己发展的赌客上下分,并按照米某某在赌博A P P 里事先设置的比例抽取赢家返利,米某某按照比例抽取房间里所有赢家返利。为了准确核对合伙人的上下分情况,米某某聘请了被告人王某某、胡某甲以及陶某某担任财务,王某某、胡某甲为合伙人上下分,陶某某负责记录赌场内合伙人上下分情况。2019年9月, 米某某、王某某、胡某甲3人合谋后一起经营米某某开设的赌场,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 米某某占50%,王某某、胡某甲合占50 % ) 分配赌场利润,后米某某开设的赌博房间关闭,3 人又将米某某赌场内的合伙人和赌客拉到“大亨互娱” 下辖的其他赌博房间继续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直至2020年5月份左右,整个“大亨互娱”被关闭。
赌博期间,合伙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收取赌客赌资后,将赌资转给米某某或米某某的财务。经查,合伙人蔡某某累计赌资1600000 元,合伙人何某某累计赌资1186340元,合伙人汪某某累计赌资976836.82元,合伙人胡某乙累计赌资862693元,合伙人徐某某累计赌资510000 元,合伙人邓某某累计赌资489050元,合伙人张某某累计赌资209880元。经过梳理王某某支付宝记录,在王某某处上下分的合伙人32 人,支付宝累计接收赌资873692 元;经过梳理胡某甲微信记录,在胡某甲处上下分的合伙人14人,微信累计接收赌资962150元。根据以上赌资数据,核算出米某某开设的网络赌场共计合伙人46 人,赌资7313761.82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20年7 月29日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归案,于2020年7月31日将被告人米某某抓获归案,于2020年8月10日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于2020年8月12日将被告人胡某乙抓获归案,于2020年8月17日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于2020年8月31日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归案,于2020年9月2日将被告人胡某甲抓获归案,于2020年10月20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分别于2020年9月10日、2020年9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胡某甲、蔡某某、何某某、汪某某、胡某乙、徐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汪某某、胡某甲、王某某分别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14日主动将一万元违法所得上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账本等物证;
2.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语音聊天记录梳理、指认图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3. 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米某某、王某某、胡某甲、蔡某某、何某某、汪某某、胡某乙、徐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人员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胡某甲、蔡某某、何某某、汪某某、胡某乙、徐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王某某、胡某甲、蔡某某、何某某、汪某某、胡某乙、徐某某、邓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APP招募代理,由代理发展赌客、接受投注或者担任赌博APP代理,发展赌客、接受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米某某、王某某、胡某甲、蔡某某、何某某、汪某某、胡某乙、徐某某、邓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胡某甲、蔡某某、何某某、汪某某、胡某乙、徐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胡某甲、蔡某某、何某某、汪某某、胡某乙、徐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蔡某某、何某某、汪某某、胡某乙、徐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一万;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一万;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一万;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五千;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聂鹂颉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米某某羁押于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342****;被告人胡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3649****;被告人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2305****;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2382****;被告人汪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0237****;被告人胡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8382****;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327****;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8377****;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2304****。
2.刑事侦查卷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证人出庭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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