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9时20分许,被告人米某某驾驶冀J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霸州市胜芳镇胜德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中国石化北侧时因观察不周,与俞某甲骑驶的并载乘车人俞某乙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俞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俞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米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米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抢救伤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俞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玉彪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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