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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2********,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务工,群众,小学文化住沧州市南皮县**小区出租房。2019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9时20分许,被告人米某某驾驶冀J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霸州市胜芳镇胜德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中国石化北侧时因观察不周,与俞某甲骑驶的并载乘车人俞某乙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俞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俞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米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米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抢救伤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俞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彪

2019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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