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米某某驾驶制动和转向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川******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屏山县锦屏镇富荣场镇出发,往其家中行驶。11时许,被告人米某某行驶至富荣村13组路段时与行人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后送医途中死亡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米某某委托他人报警;支付了郑某某安葬费6万元。经认定,米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复写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明高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米某某住屏山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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