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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公司员工。2020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03时55分,被告人米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甘E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麦积区泉湖路渭河二号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桥南端时,与正在道路中间施工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陈某某经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现场确认死亡。事故发生后,米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米某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米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家中,电话号码:153********。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谈话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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