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8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1988080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城区**街*号,住襄州区伙牌****2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罚款伍佰元。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米某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鄂FKV***小型轿车,在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天润大道鑫海佳园院内东西向行驶时,轿车前下部触碰路面处于低位姿态的被害人张某某并纳入车底左侧搓挤、拖挂,致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米某某拨打其父亲米某甲的电话,米某甲赶到现场并将张某某送往襄州区伙牌镇医院救治,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殁年8岁)。米某某则独自返回该小区的家中,后沿襄州区伙牌镇魏樊路步行至焦柳铁路桥下,23时许,在该处被米某甲找到并劝其投案。23时30分许米某某主动到襄州区交警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米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米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由米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24万元,保险公司赔付61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米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米某甲、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艳红
检察官助理:李佳佳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襄州区伙牌镇****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27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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