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现住睢县**镇**大街***小区,睢县***乡**所办事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5时23分,被告人米某某驾驶豫******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睢县X06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1KM+350M处,撞到在路肩上干活的徐某某、邢某甲、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邢某甲、周某某二人经睢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经鉴定构成轻伤,赵某某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米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明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等;
2.证人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王某某、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三人死亡,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峰
检察官助理:陈升达
2020年8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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