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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公刑诉〔2018〕566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1********,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现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6月26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7日至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4时40分许,被告人米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楼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楼放路与沈东村通九龙山煤矿东西路路口向东转弯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楼放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致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头部损伤死亡。被告人米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米某某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证言;4.勘检、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等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慧

尹涛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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