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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博爱人,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镇街道办事处*****号。被告人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储庆华、被害人近亲属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8时25分许,被告人米某某驾驶豫H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薛埠大街延伸段西侧由北向南倒车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部撞到道路内行人杜某某(男,殁年49岁,江苏金坛人),致被害人杜某某倒地后遭仓栅式半挂车碾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被告人米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向处警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米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刘某某、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婷婷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镇街道办事处**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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