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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交通肇事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2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20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南郑区高台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南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8时35分,米某某驾驶绿驹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车后乘坐胡某某)南郑区高台镇骑龙村向高台街方向行驶,行至S211线17KM + 600M处(高台镇上街村路段)与前方同方向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受重伤当场死亡,米某某受伤,二轮轻便摩托车部分损坏。经法医鉴定:死者杨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南郑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门某某、许某某、刘某某证言;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车辆检验结论及照片、尸检结论及照片、酒精检验结论、调查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4、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娟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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