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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19〕147号

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路**组,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镇**市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米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面包车从辰溪县县城驶往辰溪县潭湾镇方向。当时19时20分许,米驾车途经省S308线辰溪县**镇**路**村路段时,将走在道路右侧行走、身抱小孩(舒某某)的被害人刘某乙撞倒,造成刘某乙与舒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刘某乙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mg/100ml,刘某乙系因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米某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乙家属死亡赔偿金、舒某某家属医药费等费用共计53万元,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唐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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