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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拜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乡***村***队,住新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拜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米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Q*****的重型自卸货车途经拜城县省道S307线80公里+200米路段处时被拜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米某某被民警带至拜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8.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社会关系、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单、拜城镇新苑社区出具米某某常住证明、米某某在本县购买房屋合同公证书等;2.证人薛**证言;3.被告人米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红莉

检察官助理:王雅茹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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