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米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规定,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米某某醉酒后在西宁市城北区**路“**家属院”门前人行道内,驾驶苏C*****“别克”牌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停放在人行道内的青A*****“宝骏”牌小型客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
经鉴定,被告人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米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照片、驾驶证车辆查询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翠微
书记员:李 慧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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