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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米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3010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规定,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6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米某某醉酒后在西宁市城北区**路“**家属院”门前人行道内,驾驶苏C*****“别克”牌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停放在人行道内的青A*****“宝骏”牌小型客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

经鉴定,被告人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米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照片、驾驶证车辆查询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翠微

书记员:李  慧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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