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石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拐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石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下午,米某某与其朋友喝酒,一直喝到晚上约七点。酒后米某某在无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蒙B*****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青大五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大五公路25公里处时,因违规逆行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蒙B*****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蒙J***挂号“大翔”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米某某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石拐区交管大队认定,米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经检测,米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0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被告人供述
3、书证
4、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醉酒后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勇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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