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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石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拐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石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下午,米某某与其朋友喝酒,一直喝到晚上约七点。酒后米某某在无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蒙B*****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青大五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大五公路25公里处时,因违规逆行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蒙B*****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蒙J***挂号“大翔”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米某某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石拐区交管大队认定,米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经检测,米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0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被告人供述

3、书证

4、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醉酒后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勇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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