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4********,汉族,中专文化,东明县**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6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米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15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沿34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明县陆圈镇王官屯村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在被告人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2mg/100ml。被告人米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谷某某证言;4.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培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东明县**镇**村**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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