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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办事处**社区**组**号,于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20年5月24日1时50分许,被告人米某某醉酒驾驶粤S6****汽车,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水濂景观路九里潭路口对出路段时,车头与道路中间石墩发生碰撞,造成米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米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经群众报警,交警到场处理,后在康华医院对米某某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 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14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米某某负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驾驶证等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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