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90********,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员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依法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2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米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的小型轿车沿裕华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与红旗大街交叉口东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32毫克/100毫升。在等待采血时,被告人米某某趁执勤民警不备,逃离交警大队,逃避检查,故未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3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绍军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