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1〕144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镇**村**院**组,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工业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时51分许,深圳市宝安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有人饮酒后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旭竞昌工业园路段驾驶机动车。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发现粤R60****号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被告人米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0.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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