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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56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出生1991年****日,身份证号码5137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娱乐会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组,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巴南区鱼洞中昂锦绣小区附近的“麻辣江湖”火锅馆吃饭饮酒后,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渝AX****小型轿车搭载其子女,从巴南区鱼洞中昂锦绣小区附近出发,行驶到巴南区鱼洞云纂山水公租房附近的凯斯汀娱乐会所楼下公路边。停车之后,米某某与同事继续饮酒。次日凌晨1时20分许,米某某饮酒结束后,搭载其子女欲驾车离开,因操作不当,发生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米某某带至巴南区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1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米某某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限制核查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覃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米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怡君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在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湾**号。联系电话:1363544****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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