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现住保定市徐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米某某醉酒驾驶冀F****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徐水区**大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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