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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现住保定市徐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米某某醉酒驾驶冀F****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徐水区**大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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