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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01111968********,汉族,初中,无业,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乡**村**号。2003年7月4日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被给予拘留七天的治安处罚,2015年1月16日因吸毒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79762****。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13时50许,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家寺大队民警在京藏高速(G6)海石湾收费站执勤时,有一男子举报称有人酒后开车与其车辆发生碰撞,随即执勤民警带领协警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米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青B*****的洒水车与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执勤民警将被告人米某某带至红古区人民医院采集了血样并委托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对米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进行了鉴定,结果为342.401ml/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书证;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附: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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