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住船山区**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车在船山区老池乡**路**公里**米处被船山公安分局老池派出所挡获,经过四川**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米某某驾驶的两轮车辆属于机动车之两轮摩托车;经鉴定,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3.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等证据在卷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米某某无证驾驶没有牌照的机动车,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灏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2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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