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乡**村**组**号,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附近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大亚湾区**附近的**饭店和朋友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4瓶玻璃瓶装百威牌啤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2****蓝白相间的春风牌二轮摩托车从该饭店出来,行驶到大亚湾**路,沿着该路段行驶二、三百米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设卡查车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毫克/100毫升,随后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将米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被告人米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7.5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龙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惠州市大亚湾区**村**附近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328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