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大亚湾区**附近的**饭店和朋友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4瓶玻璃瓶装百威牌啤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2****蓝白相间的春风牌二轮摩托车从该饭店出来,行驶到大亚湾**路,沿着该路段行驶二、三百米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设卡查车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毫克/100毫升,随后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将米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被告人米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7.5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云龙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惠州市大亚湾区**村**附近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328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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