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面包车载乘张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大玉线姚各庄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米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酒精检测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全晓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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