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米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县**乡**村**组**。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25日被湖南省永顺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9年10月17日被湖南省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米某某在其位于余姚市**街道**公寓**室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6月至同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米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米某某被湖南省永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鉴定,张某某、李某某的头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顾埕铖
检察官助理 姜倩涵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被羁押于余姚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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