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米某某,绰号萍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遂宁市船山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米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小区**栋**楼**号出租房内,先后6次分别容留蒋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
被告人米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公安人员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世阳
检察官助理:唐静香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遂宁市船山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挡获经过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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