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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19〕1629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7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号住本村。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6日藁城法院正式受理杜某某诉米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2013)藁民初字第03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米某某偿还杜某某借款本金233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4年5月12日生效。

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米某某在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将自身所持有的河北**家具有限公司10%股权以120万元价格转让给韩某某,同月29日,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事宜,致使藁城区人民法院无法在执行阶段冻结其股权,截止至今生效判决确定的本息已经超过400万元。2014年9月24日,藁城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米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告人米某某拒绝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经法院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扔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执行异议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有能力执行,且有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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